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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法律规定的,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是怎么算的?

  我国法律规定的,农村拆迁安置人口是怎么算的?

 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,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,居住在被拆迁房屋,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,但居住困难的,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,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。

  1、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;

  2、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、职工及其随迁家属,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;

  3、因离休、退休、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;

  4、海员、船员、野外勘探人员、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;

  5、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、出国(境)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,后有恢复的;

  6、本市居民因服刑、被劳动教养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,后又恢复户口的;

  7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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